南宁律师:子女因为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原因为获得现金将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偷偷拿到公证处做委托公证出售房屋。因为拿着这些合法证件的是与合法证件所有人密切血缘关系的人。公证机关一般也会基于伦理信任为当事人做公证。但是,子女拿着委托公证书擅自将父母的房屋出售,购房人同样基于信任出资购买该房屋,后因该中情况被房屋所有权人即擅自出售房屋人的父母知晓,房屋所有权人拒绝承认该房屋出售行为。此时,购房人是否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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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5月上海浦东区李某偷拿了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赌友丁某办理全部的房屋出售事宜。丁某持公证委托书将房屋在中介机构挂牌出售,买方王某看中该房屋后通过签订意向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一系列正常途径取得房屋产权。父亲李大某得知此情况后当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后针对买方王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丁某与王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将房屋返还父亲李大某。由于儿子李某及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民事诉讼中止审理。2010年浦东法院判决儿子李某及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刑事判决同时确认买方王某系被害人,儿子李某及丁某诈骗所得的购房款435000应全额返还王某。浦东法院依法追加了儿子李某及丁某作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最终于2011年9月判决支持父亲李大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丁某与买方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南宁房地产律师联系电话:13878124891;15177939026)
其一、李某以偷取父亲的证件所办的的公证委托授权书是否有效?
李某偷取父亲的证件办理的公证委托授权明显无效,即使李某作为李大某的儿子,公证机构相信其并为其办理的公证手续,该委托公证是基于委托人完全不知道情况时作出的,因此,该委托公证无效。
其二、王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且支付完房屋价款为由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因房屋出售的假公证、骗取购房款等一系列行为均系违法犯罪行为,不论买方是否知情是否有过错,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买方王某此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还是应当返还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