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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参加法治快报组织的《侵权责任法》学法交流会

 

发表时间:2010-1-13 0:12:28 来源: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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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命是否真的同价?

    彭宋志律师:《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可以理解为“同命同价”,就是说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5个人的死亡,不管这5个人来自于农村还是城市,死亡赔偿金都可以是相同数额。此条款为新法最大的热点。

    熊潇敏律师:该规定有一定的进步,但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该规定仅针对“死亡赔偿金”,而在侵权造成人身伤亡后依法应取得的赔偿项目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还有很多项,如误工费、抚养费等,这些方面还是会带来区别;其次,该规定仅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因此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发生两起相同的事故,被侵权人因此分别获得的赔偿将会不同;再如北京人与广西人之间在死亡赔偿金数额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取何种标准?“相同数额”的标准是就高还是就低?还有第17条规定中用了“可以”二字,并非“应当”,这就有很大的空间,而最终决定权应该都在法院。因此,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很可能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才能得到解决。

    何为劳务关系?

    曾丽娜律师:《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规定是对雇用保姆、装修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造成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但是,“劳务关系”这一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其与承揽关系有何区别并没有明确。例如,张三找装修队装修,一装修工被电死了,如果为承揽关系,那么张三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为劳务关系,则按照《侵权责任法》作为雇主的张三,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fzkb.cn/news/20100112/fz5b/1250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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