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田林县法院大门
2009年3月11日,本站熊潇敏律师接受当事人农某的委托,作为其与郭某联合造林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田林县法院的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因为农某与时为当地林业站站长郭某签订联合造林合同及相关协议后,因补助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原告郭某与农某签订《联合造林合同》,给定由原告投资、被告出土地在旧州24林班、7、8小林班联合造林336亩,后经验收合格为251.5亩。在熊律师代理此案之前,双方当事人亦因联合造林补助款纠纷打过一场官司,田林县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效,法院判决农某向郭某合付通耕还林粮食补助金5万余元;农某补偿郭某林地款约1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及《协议书》。农某认为郭某作为农业站的站长,是国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及《协议书》违反行政法规关于干部不能经商的规定,合同无效,上诉至百色市中级法院,百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国家又出台退耕还林新政策,在原来补助8年的基础上,对生态林再补助8年,每年每亩给予125元补助金。因此,郭某认为虽然合同已解除,但其仍然有权分享国家额外补助8年的补助金。
当天10时许,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郭某的诉请有否依据?
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中关键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解除)。原告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分享相关的退耕还林补助款。
在法庭辩论阶段,熊律师提出: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合造林合同》及《协议书》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无效,原告不能依据一个无效的合同来主张合同的权利。2、即使合同有效,因合同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原告的合同权利无从谈起,因此,原告更无任何依据主张合同权利。综合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被告方农某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庭主持的调解失败告终。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本案值得讨论问题:
1、原告作为林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与身为农民的被告以签订《联合造林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所得补偿款五五分成,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2、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被法院解除,原告是否还能主张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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