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伤
已正式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2008年1月14日,本站熊潇敏律师出庭参加来宾市“5.13”故意伤害警察案。本案由来宾市兴宾区检察提起公诉,包括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8名被告人被指控围攻、殴打警察致重伤,应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追究各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熊律师已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对受害人覃某某的损伤进行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兴检刑诉字[2007]432号起诉书指控,2007年5月13日10时许,来宾市公安分局兴宾区分局民警覃某某、罗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建设银行查处涉嫌从事非法传销的张某某等人,后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尔引发多人围攻、殴打民警事件,民警覃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对受害人覃某某的损伤被鉴定为重伤持有异议。作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亦正式向合议庭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法庭审理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的法医鉴定书,以此证明受害人覃某某的损伤为重伤,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对于此鉴定结论,熊律师在法庭发表质证意见时指出: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可以鉴定为重伤。但前提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根据医学专业知识:神经系统征状和体征包括脑损伤相应肢体的单瘫,偏瘫,一侧肢体感觉障碍,失语等;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脑膜刺激征等。但如果是发生在脑"哑区"或称"寂静区"的小片脑挫伤,可不伴有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亦可不出现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所以这些脑损伤不属于重伤范畴。结合本案受害人覃某某的伤情鉴定书来看,受害人覃某某在2007年6月8日在法医活体检验时,步行入室,神志清醒,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没有出现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的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因此,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引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鉴定结论缺乏相应的病理依据。按规定不属于重伤的范畴。熊律师还提出:受害人覃某某系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这一份鉴定结论又系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分局作出,自己的单位为自己的民警进行鉴定,这很难保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平、公正的。
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有违反《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样向法院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决定。下午17时30分左右,法庭最后决定休庭,另定时间重新开庭。
图为本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