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南宁律师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南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百度 搜狗 Google
首页>>>本站动态>>>正文

★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伤

 

发表时间:2008-1-15 20:02:3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扫一扫南宁律师微信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伤

已正式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2008年1月14本站熊潇敏律师出庭来宾市“5.13
”故意伤害警察案。本案由来宾市兴宾区检察提起公诉,包括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8名被告人被指控围攻、殴打警察致重伤,应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追究各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熊律师已正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对受害人覃某某的损伤进行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兴检刑诉字[2007]432号起诉书指控,200751310许,来宾市公安分局兴宾区分局民警覃某某、罗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建设银行查处涉嫌从事非法传销的张某某等人,后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尔引发多人围攻、殴打民警事件,民警覃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对受害人覃某某的损伤被鉴定为重伤持有异议。作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亦正式向合议庭提交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法庭审理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的法医鉴定书,以此证明受害人覃某某的损伤为重伤,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对于此鉴定结论,熊律师在法庭发表质证意见时指出: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可以鉴定为重伤。但前提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根据医学专业知识:神经系统征状和体征包括脑损伤相应肢体的单瘫,偏瘫,一侧肢体感觉障碍,失语等;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脑膜刺激征等。但如果是发生在脑"哑区"或称"寂静区"的小片脑挫伤,可不伴有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亦可不出现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所以这些脑损伤不属于重伤范畴。结合本案受害人覃某某的伤情鉴定书来看,受害人覃某某在200768在法医活体检验时,步行入室,神志清醒,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没有出现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的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因此,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引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鉴定结论缺乏相应的病理依据。按规定不属于重伤的范畴。熊律师还提出:受害人覃某某系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而这一份鉴定结论又系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分局作出,自己的单位为自己的民警进行鉴定,这很难保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平、公正的。

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有违反《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样向法院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决定。下午1730分左右,法庭最后决定休庭,另定时间重新开庭。


图为本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 男孩骑小黄车摔成重伤家长索赔10万·女子遭家暴被砍重伤 两岁儿子目睹惨剧全程
·南宁律师:妻子出轨与老板同居 丈夫愤怒之下将·公公怀疑儿媳离婚前劈腿 用刀将其捅成重伤
·7岁女儿因私下藏钱 被90后妈妈打成重伤昏迷·社会关注:教师体罚学生致重伤一审被判刑3年
·女生坠楼摔成重伤向学校索赔 一审认定为自杀·[南宁律师] 儿媳因积怨持剪刀将婆婆刺成重伤被

 
上一篇本站熊律师前往黎塘镇法庭应诉一单位借款纠纷案
下一篇熊律师承接广西警方侦破的跨省重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站内文章搜索
baidu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南宁公司律师:股东与公司签订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广西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已委托)
·11月28日熊潇敏律师出差来宾办理受贿案件
·11月15-16日熊潇敏律师在出差武宣承办一宗受贿案
·夫妇19年前将女儿送人 今诉养父母索要孩子被驳回
·[南宁律师] 女子下班后逛街聚餐 回家路上被撞被
·[视频] 夜班新闻(2017年11月28日)
·[视频] 夜班新闻(2017年11月27日)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南宁律师,广西南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