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5日,由本站熊代理的黎塘某冶炼厂与覃某单位借款纠纷一案在举证期限即将届满前,熊律师将有关证据呈递到了法庭。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保护。债权人覃某将28万元借给黎塘某冶炼厂3年。但由于在利息的约定上文字陈述存在问题引发纠纷。原告方面根据其的理解提出要求被告黎塘某冶炼厂支付34万元巨额的利息。已大大超过了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被告黎塘某冶炼厂在3年时间陆续返还了借款约28.5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将在利息的问题上。本站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跟踪进行报道。
图为本站熊律师在宾阳县黎塘法庭门前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