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赁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可以长时间租赁,至少30年并可以延期。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
(四)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设立基普和外币账户。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收入和投资所得通过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并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定期规定汇率汇回本国或第三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后,也有权将其收入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五)外国投资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是负责设施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
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老挝外国投资管委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办企业。
新的投资法取消了原有的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并限定审批时限。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大于5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外国投资者呈报申请文件之日起最迟要在60天内予以考虑并做出书面答复。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和各部门,依照老挝法律、投资许可证和经济技术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三、老挝的外汇管理
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个人和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帐户和国外转帐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完整地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