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石矿:蓝宝石现已发现的产地主要在占巴塞省会晒地区附近,在波罗芬高原也发现了蓝宝石资源,原生矿主要产在第四纪玄武岩中,多产于火山口构造附近,目前所开采的对象主要为第四纪冲积物。紫水晶主要产于占巴塞省流纹岩的晶洞或裂隙中。锆石和黄玉产于占巴塞省冲积型沉积物中。
石膏、盐岩和钾盐:主要产于沙弯拿吉东部和万象盆地。在沙弯拿吉盆地白垩系厚层蒸发岩中有储量巨大的石膏矿床和高品位盐岩矿床。在万象盆地白垩系厚层蒸发岩中,上部为厚层盐岩,中部为钾盐,下部为石膏层,其中钾盐层厚5.4~100m ,一般厚度达38.3m。万象平原钾盐经勘查已经探明首采储量1亿吨,工业储量2亿吨,控制远景储量100亿吨。
煤矿:已知煤产地有3 个,即南部的沙拉弯、中部的万象西北部和北部的丰沙里。沙拉弯煤田位于沙拉弯东北部,产于强烈褶皱的石炭系中,上覆中生代红层,被断层分割为3 部分,即帕斗、恢姆和参快。其中参快煤层最好,厚约0.8~7.7m,储量较大。万象西北部煤层产在上石炭统,现正在开采。丰沙里煤层主要产在上三叠统和上石炭统,可利用的主要是产在近水平的上三叠统煤层,厚度不大,仅为0.1~1.0m。
总之,老挝地质矿产调查程度很低,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更低,基本属于全球尚未开发的地区之一。
二、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老挝政府于1988年4月9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 0 0 1 年3 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年2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税收政策
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 % 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三)对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充分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国家不征用、不占有,不收归国家所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家将尽快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