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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代理的杨绛维权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4/2/20 12:12:24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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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拆迁补偿、着作权保护、刑事冤错案赔偿等民生领域7起典型案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接受杨绛的委托,代理的杨季康(笔名杨绛)提起的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着作权的司法禁令一案,被公布为7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大成律师依法及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该典型案例为: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是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着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对拍卖公司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作出司法禁令有效保护了着作权人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是2014年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目的是用公众听得懂、看得明白的案例形式,把宪法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司法机关司法为民举措传播出去,以案释法,以公开促公正。

  附: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第二个(共七个)

  二、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已故着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着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瑗去世后,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着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着作权的私人信件。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着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 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 的公开拍卖。”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着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着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着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着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着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着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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