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大成太原分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马俊律师受山西省某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蔡某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蔡某于2013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讯问话,公安机关当日以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其拘留关押。
接受委托后,太原分所刑事业务部组成以马俊律师为核心的专案律师团赶赴某市,并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律师两日的沟通,最终经侦队同意律师的会见请求。另一组律师成员则同当事人所属公司的骨干员工梳理案件材料。经过多日的整理分析,马俊律师认为,报案人所称的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不存在,二人因合作项目上亿元,投入产出产生分歧而发生纠纷,本案实为民事案件,将该案认定为合同诈骗显属不当。
随后,马俊律师带领团队律师,整理出大量详实的材料,向司法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认为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的行为属于合法商业合同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经研究决定,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被羁押36天的蔡某被当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