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8/23 15:05:53 来源:中国法院
(二)关于隐名股东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南宁某装饰建材公司的权利是通过与南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保证实现的,该协议的效力限于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双方之间,南宁某装饰建材公司不能以该协议对抗第三人。南宁某装饰建材公司由于不具备南宁某大型商品城股东地位,如要成为南宁某大型商品城的股东,必须征得联营另一方南宁某投资公司的同意,否则无异于将新的股东强加给南宁某大型商品城,这有悖于公司本身具有的人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