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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哪些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

 

发表时间:2013/8/8 18:07:4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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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返还彩礼争议纠纷是广大农村经常出现的问题,哪些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的一般不须返还彩礼。

  (2)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外界一般也认为该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的。在广大农村地区,一般女孩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到男方家中同居生活,且同村人都认为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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