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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按习俗各付彩礼而未能成婚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3/8/8 9:39: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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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近期,有网友致电我站律师,咨询在农村生活的他与同村的王某女经媒婆介绍认识,在媒婆的撮合下,他们家按村里的习俗送彩礼现金3万元,鸡20只,鸭30只。但是,最近得知王某女已嫁给邻村的李某男,请问下已经送出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本站律师认为,下列情况是可以返还彩礼: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所谓双方未办理登机结婚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未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的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完结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的确未能一起生活的,这个要件也是国家所认可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给付导致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在我国广大农村极其常见,动辄上万元的彩礼给给付人造成巨大的生活压力。如果给付人婚前给付对方家庭彩礼并导致其生活困难。那么这也是国家规定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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