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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解除非法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3/10/5 10:58:56 来源:
广西专业律师网
2.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
从目前的法律依据看,关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相关规定主要有:
其一,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 .,, 分割。……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 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同居”是指婚姻关系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的状态,其同居的事实所也符合非婚同居,但其指向的范围非常狭窄,仅反映了非婚同居的一个方面;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非婚同居仅指向“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涵括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在法律规范上没有形成一个正式的系统的“非婚同居”的概念,非婚同居仅限于法学理论的阐述。在具体法律规定上,非婚同居只有部分内容有规范,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如本案所涉及的胡X友和郑X新之间长达八年的同居生活,目前的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因此,本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只能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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