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李军(化名)补给蒋静(化名)7万元,李军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马关县马白镇的李军与蒋静原是夫妻关系,2004年9月10日李军向当地房地产公司购买地基一宗(价值15万元),此事蒋静并不知晓。后蒋静以双方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06年6月19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对上述地基进行分割)。事隔半年后,蒋静得知李军购买地基之事,以该地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于2004年9月10日向当地房地产公司购买地基一宗,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地的权属作出处理,蒋静请求对该地基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