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对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情形我们认为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②若股东配偶不愿成为股东或双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权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理依据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决定的。
③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