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推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离婚而单独分割财产。昨日,崇安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一对已共度48年婚姻的耄耋老人,了结了一起长达2年的财产纠葛。
86岁高龄的宋阿婆与90岁的李大爷是再婚夫妻,婚前各自都有子女,婚后没再生育。两年前,宋阿婆的祖产赶上拆迁补偿了71万元,拆迁款全由李大爷保管。可没过多久,宋阿婆听说老伴账上一下少了20多万元,便要求对方把钱交给自己保管。但李大爷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钱就应该我保管”。相伴46年的恩爱夫妻由此发生争执。当时,宋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但法官告诉宋阿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阿婆“分家不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不得已,宋阿婆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法院考虑到两位老人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时隔两年后,近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宋阿婆再度提起诉讼。“分家不离婚”,这钱到底该怎么分?数月前,得知宋阿婆再度起诉后,李大爷拉着法官的手一再表示希望宋阿婆回来,不要分家。“我年事已高,48年夫妻不容易。现在我就想两人在一起走完最后的人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71万元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就如何保管、支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大爷不能举证自己26.4万元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71万元拆迁补偿款应以均分为宜,即宋阿婆、李大爷各35.5万元。
据悉,《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对保护夫妻双方弱势一方具有进步意义。夫妻双方中的弱势一方可以在维持婚姻存续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