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这对夫妻经过持续三年的诉讼战之后,由于其中一套房产已被王女士卖掉,海淀法院再审后一审判决王女士向丈夫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据悉,王女士目前已提起上诉。
2006年,已结婚十余年的王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出现感情危机。2年后,王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王女士名下的两套房产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王女士认为这两套房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并在婚后赠与她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并拿出丈夫2008年4月写下的字据:内容为王女士名下的房产、有价证券等属于其父母赠与,完全归王女士本人,与他无关。
陈先生认为这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他当初是为了挽救婚姻,在被妻子欺骗的情况下写下了上述关键性的字据,并非他的本意。
日前,海淀法院再审后采信了陈先生的辩解,认为该字据不能作为其放弃财产的证据。故判决剩下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而王女士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元。
北京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秘书长杨晓林律师认为,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所购房产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项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但对于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正是在此背景下,2010年11月最高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作出如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杨律师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将有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