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接受南宁电视台的采访。
熊律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部分的新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形
父母为婚后一方购房且落户到子女名下的,按赠与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一规定维护了出资较多的一方父母的利益。
二、关于婚前按揭房权属归属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归个人所有。当然如果出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对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登记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
对于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又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四、用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以归属问题。
夫妻一方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父母所有。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之间的垫资问题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也就意味着一方父母应返还夫妻代垫的购房款,房屋产权归一方父母享有。
五、关于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可否分割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依法可以继续分割。
熊律师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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