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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接受南宁电视台采访

 

发表时间:2011/8/15 18:25:0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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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5日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接受南宁电视台的采访。

  熊律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部分的新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形

  父母为婚后一方购房且落户到子女名下的,按赠与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一规定维护了出资较多的一方父母的利益。

  二、关于婚前按揭房权属归属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归个人所有。当然如果出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对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登记产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

  对于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又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四、用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以归属问题。

  夫妻一方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父母所有。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之间的垫资问题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也就意味着一方父母应返还夫妻代垫的购房款,房屋产权归一方父母享有。

  五、关于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可否分割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依法可以继续分割。

  熊律师接受采访



  熊律师正在接受采访

  采访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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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如果认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共同按揭贷款能否主张房产的升值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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