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过户交易手续有何风险?
张女士在澳大利亚工作,为了改善父母的居住环境,在2007年回国期间,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东陈先生确定了房屋价格等内容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张女士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便公证授权委托其父亲办理后续过户交易手续,随即便匆忙返回澳大利亚。可不久后,便接到父亲突发疾病辞世的噩耗,房屋过户的事情就此搁浅,其母也一直住在该房屋相安无事。可不久前,张女士得知该房屋要被法院执行拍卖,才知道房东陈先生在与其签订合同后不久,便以该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朋友向银行贷款40万元作了担保,而后未能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房产律师解答】首先肯定的是双方之间所签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无法得知张女士和陈先生的买卖事实,只能以登记情况为准,现阶段要求对方履行办理过户义务也不能实现,而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此时第三人的担保物权,也就是本案中的抵押权优先于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在抵押权消灭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除非张女士代为偿还债务或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