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民事律师|广西民事律师]张三与李四原是同事关系。2012年3月,李四因购置商品房资金紧张向同事张三借了20万元。张三将20万元汇入李四指定的银行帐号,随后,张三向李四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人:李四 2012年3月3日。在一起公差途中,张三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张三之妻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上述《借条》。随后其妻梁芳咨询广西专业律师网律师,问其对老公的债权可否继承,能否以其的名义向张三起诉要求还钱?
[南宁合同律师]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解答: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织部分,一般都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当然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等此类的请求权是不能继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项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该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债权是可以继承的。结合本案,如果李四父母还健在,那么对于李四的遗产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对该债权继承,继承人可以向张三主张还款。
延伸阅读:因无因管理、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可以继承。至于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可否继承,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律界倾向于受害人未表示赔偿,也未表示不要求赔偿而死亡的,视为要求赔偿,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赔偿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