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醒: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网友张先生咨询:因前段时间我一直出差,在我回到家时,家里人在十二天前已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但由于家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告诉我进行处理,导致白白浪费了十多天,在我收集证据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为了赢得更多的时间做准备,我有什么途径赢是更多时间?谢谢!
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张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阻却诉讼进入庭审程序。张先生在收到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后,可以提起上诉,从而进入二审,最大限度地争取时间,以便更充分地准备证据应对对方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