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要求分割房屋贷款债务?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解答《当代生活报》“市民问法”专栏问题:
1.甘女士问:我今年43岁,离异多年,现在娘家和母亲、弟弟一起住。我母亲有些重男轻女和封建迷信的思想,她认为我在娘家家住影响到弟弟的事业和生活,为此我多次和她争吵。现在,母亲要我搬离,我不肯。母亲现在住的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是是她和父亲结婚后才建的房屋,父亲在5年前已经去世。请问,我能否继续住在母亲的房子里?在母亲和弟弟不同意的情况下,我能否以个人名字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这套房子中父亲的份额进行分配?我想让母亲和弟弟将这套房子中属于我的份额折算成现金补偿,可行吗?
熊律师答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甘女士的父亲没有立有遗嘱指定给某个人,那么甘女士父亲的份额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甘女士可以主张分割该房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甘女士可以要求对该房屋采取折价或适当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2.莫女士问:我和丈夫在法院打离婚官司,现在判决书已经下来,法院准许我们离婚。但是,我们有一套房子(价值33万元)一直没办得房产证。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上写明,在房产证到手前,房子由我使用,我需要先支付男方16.5万元,待房产证办好后,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再另案处理。请问,如果5年后房产证才办得,我是否需要以5年后的房价标准来计算这套房子的价格,并支付一半的钱给男方?到时候房产证到手了,是否还需要重新到法院打一场官司呢?
熊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在处理该房产时并没有对其产权归属进行判定,莫女士仅享有使用权。莫女士与其前夫可以协商处理该房产归属,然后达成协议后可以进行过户,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还得重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争议的房产,确定房屋归属。
3.苏女士问:我和丈夫有离婚打算,但对我们正在住的这套房子的分割存有异议。这套房子是我所在单位的集资房,当时在银行办有贷款。现在,男方提出,如果离婚,房子(市值40万元)归我,但我要一次性支付他20万。我对这个分配方案没有意见,但是,银行的贷款,他是否也有义务来承担呢?像这样的情况,其他离婚夫妇是如何处理的?律师能否给我提个建议?
熊律师答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合法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因购买集资房时所欠银行的贷款也是夫妻双方的合法债务,应由双方承担。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也应分割共同债务。如苏女士的这种情况,如果其与其丈夫离婚,其丈夫也应对目前所欠银行的贷款承担一半的责任。建议苏女士先计算出现在尚欠银行的贷款,然后计算出其丈夫应承担一半的贷款数额,再从支付给其丈夫的20万元中予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