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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子女权如何得到保障?

 

发表时间:2011/2/27 8:51: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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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发现丈夫高先生有外遇而与其离婚。5岁的儿子判归张女士抚养。张女士经常告诉儿子,爸爸不是好人,以后都不要理爸爸,并千方百计地阻止高先生探望儿子。高先生非常思念儿子,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者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驶。

  本案中,张女士阻挠高先生行驶探视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张女士执意不肯让高先生行使探望权,法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张女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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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 探望女子 如何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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