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据法院公开拍卖的房产拒不搬离,导致买受人迟迟实现不了合法权利。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吴某某等6人与吴某父子发生继承纠纷。2013年5月26日,颍泉区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父子与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产权调换的房产,由原告吴某某等6人每人继承10㎡的房产;被告吴某父子继承54.73㎡的房产。同年9月,阜阳中院终审驳回吴某父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吴某父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吴某某等6人向颍泉区法院申请执行。经颍泉区法院告知、通知,吴某父子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颍泉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坐落于阜阳市人民东路一套建筑面积为69.35㎡的涉案房屋予以公开拍卖。2015年8月4日,竞买人周某以4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当月,颍泉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涉案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某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周某。颍泉区法院通知要求吴某迁出该房,但吴某拒不搬离。
因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颍泉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颍泉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后经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吴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