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公司法人为讨工资起诉自己公司 遭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17/9/9 23:35: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近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己告“自己”的特殊案件。本案中,原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8日,杨某将自己所在的老河口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自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止共60个月的工资款,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和医保费。

  本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但却让办案法官发了愁。原来,杨某的身份并不是公司员工那么简单,他是老河口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而杨某为什么会把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呢?

  争议焦点

  原告杨某与汪某、丁某、王某、李某于2010年4月8日共同出资成立了老河口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原告自公司成立后一直履行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公司认为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只能领取分红款不应当再领取工资,故从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认为自己除了被告公司股东之一的身份外,还是被告处的执行董事,是被告公司天然的、法定的职员,因此多次与被告其他管理层级领导协商,要求发放工资。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并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和医保费。

  法院判决

  从本案来看,被告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即原告杨某担任,原告的报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原告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决定其薪酬并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双方不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原告与被告此阶段并非劳动关系。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是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不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还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指挥。

  执行董事属公司决策人员,其身份是基于管理者,属劳动者相对人,从报酬角度,主要体现对其经营管理的激励,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是由股东会任免决定。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此代表关系由公司法直接规定。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律师
更多与 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男子因妻杀人入狱 妻子7年后要离婚被索赔98万
下一篇全国首例冒充网店客服诈骗案宣判 最高获刑14年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