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门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杀人碎尸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死缓。
2015年3月30日,海门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海门打工的河南人耿某失踪了。接到警情后,海门市公安局按失踪警情的处理标准进行侦查,在侦查时,锁定了与被害人有过接触的陕西人李某。
据了解,被害人耿某曾在2015年3月29日下午15时和李某在位于海门市滨江街道三南村十三组的暂住地一起喝酒、吃饭。
海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副中队长 郭建华:当时我们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现在的被告人李某,我们当时首先是对他的家中进行了一个初步的现场勘查,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圆凳的底部发现一滴血迹,经过我们DNA部门的检验比对之后发现,这滴血迹是耿某所留,比对到耿某的DNA,所以我们正式将李某纳入我们的侦查视线,但是因为当时被害人耿某的尸体没有找到,我们没有任何的立案依据。
3月31号凌晨,海门市公安局经过视频侦查,发现一辆可疑电瓶车多次往返于李某暂住地区域与海门某园林公司的树林之间,并且发现电瓶车踏板上放有可疑物品。
海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副中队长 郭建华:然后经过后面我们当时的分析,当时的被害人耿某可能已经被害的可能性已经很大。
民警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与耿某在29日喝完酒后发生了一些争执,在酒精的刺激下,李某做出了过激行为,不仅杀死了耿某并将耿某尸体肢解,于3月29日当晚将被害人耿某的尸块运到了某园林公司的树林里掩埋抛尸。此外警方还了解到,李某与被害人耿某曾在海门一家公司共事期间发生过争执,有了一定的积怨,因而警方认为李某存在杀人动机。
海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副中队长 郭建华:后期我们经过南通市刑警支队警犬大队的配合,通过这个腐败尸体的搜寻,警犬的搜寻找到了被害人耿某的尸体。
在找到耿某的尸体后,法医经过尸检鉴定,被害人耿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在调查取证中,警方也找到了李某作案的工具等物证,经过比对,李某作案的工具与耿某死亡原因相吻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法官:被告人李某杀人分尸并埋尸灭迹,其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李某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