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复仇”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涞源县南屯镇张家庄村,毕志新走进了他从小就认识的同村人冀鹏的家,用手中的镰刀杀死了对方。毕志新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认为冀鹏先后三次强奸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他一直走得不顺。最终,他选择了“复仇”。
2017年,本案终审定谳,尽管毕志新和家人屡次上诉,认为被杀的冀鹏有错在先,但各级法院始终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只不过在终审中,将民事赔偿的金额从先前的16万元降到了2万元。
毕志新的妻子不接受终审判决,她认为判得太重,将会继续申诉。而对此感到“不服”的,也不仅是毕志新的家人,案件详情曝光后,网上出现了不少“同情”毕志新的声音。这些声音认为,冀鹏强奸毕志新妻子在先,毕志新一家又一直没能得到司法救济,因此,他的复仇行为可以理解,法律应该轻判。
这种“支持复仇”的朴素是非观念,确实有着不小的群众基础。然而遗憾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这种观念并不能、也并不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以秩序止干戈,用规则平争讼。在法治不彰、民风彪悍的古代,复仇或许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蛮荒时代的规矩,无论如何都不能用在讲求法治的现代社会之中。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并没有指责法院判决的理由。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已经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法理与人情的平衡。首先,法院并没有对这起杀人案件判处死刑,为毕志新留出了生存和减刑的余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其次,河北高院在终审中将民事赔偿金大幅降低,降到了2万元,说明法院也认识到了被害者冀鹏在此事之中的过错;最后,法院之所以没有对毕志新做出更轻的判决,是因为无论毕志新心中有多少愤懑,多少委屈,都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无论如何,这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复仇行为,都不应该得到鼓励与纵容。
一些媒体曾经将这起案件称为“辱妻杀人案”。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起案件和之前影响甚大的“辱母杀人案”联系到一起,并以此为据,认为毕志新也应比照于欢,得到从轻判决。但事实上,两起案件的具体情节有着相当大的不同。在于欢刺死讨债者时,于欢本人和他的母亲都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其人身安全正在面对威胁;而毕志新在杀害冀鹏时,冀鹏并未对毕志新或其家人进行任何侵害,毕志新本人或他的家人也没有遭遇任何威胁。事实上,法院最终之所以将于欢的刑期减至五年,是因为于欢在杀人时确实受到了威胁。支持防卫,但不支持复仇,也是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奉行的基本原则。
然而,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固然没错,但这起悲剧难道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吗?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在这起案件中就真的没有需要反思和进步的地方吗?恐怕也不然。法律当然不该纵容这种复仇,但是,健全的法治却可以防患于未然,提前避免这种复仇的发生。
事实上,悲剧的种子,早在复仇发生之前就已经种下。2014年,毕志新和他的妻子在寻求村中调解失败之后,走上了向司法机关控诉冀鹏涉嫌强奸的道路。然而,他们的控诉之路走得十分不顺利,几次控诉,都被当地司法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作为强奸案受害者,毕志新妻子的说法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间,冀鹏甚至放出过“你爱哪儿告哪儿告,老子有的是人”这样的狠话。而最终让毕志新选择复仇的导火索,则是在他们夫妻二人前往北京“讨说法”之后,竟然反而被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了10天,这让他们无法接受。
试想,如果当地司法机关能够早一些对这起纠纷给予充分的关注,更加重视强奸案中受害女性的陈述,如果当地执法部门能够更加理性平和地调解纠纷,不动辄拿出拘留手段对付想“讨说法”的当事人,事情是否就能避免走到这一步?在这些问题上,当地有关部门确实有待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