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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红通犯妻子起诉丈夫单位索房产证被驳

 

发表时间:2017/1/9 23:48:15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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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毕业生、国企经理仲加杰挪80万美元炒股,赔钱后从香港回内地逃亡14年,帮人打游戏为生,上了“红通令”。其妻张女士起诉仲加杰单位归还房产证。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驳回张女士诉求。

  据悉,一中院此前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仲加杰有期徒刑10年。

  蹊跷诉讼

  红通犯妻子称丈夫失踪 告其单位讨房产证

  50岁的张女士称,她和丈夫仲加杰此前都是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的职工。1997年单位集体分房,1998年实施房改政策,她和丈夫购买了单位位于海淀区冠城南园的一处房改房,手续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后她和丈夫离职到国外生活,她目前为加拿大籍。

  张女士说,2011年,她得知房产证已经办好,多次与五矿公司交涉,但该公司以登记产权人是仲加杰为由拒不归还。 “我与丈夫失去了联系,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2013年3月,西城法院确认仲加杰失踪,并判决由我代管他的财产。”张女士说,拿到判决后,她再次与五矿公司交涉时,对方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于是,她起诉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其涉诉房产证原件,并赔偿其机票费、签证费等损失。

  被告答辩

  单位不同意归还 称产权人是红通令逃犯

  该案庭审时,被告五矿集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仲加杰挪用五矿集团80万美元货款后潜逃,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发出了红色通缉令。该案审理时仲加杰仍未归案,这些张女士都知情。

  五矿集团认为,张女士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仲加杰失踪,但实际上仲加杰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房屋购买人及产权人是仲加杰,张女士不能证明该房产是其合法所有。根据该单位相关规定,仲加杰的房产证只能由其本人领取。该公司保留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仲加杰退回所购住房的权利,保留向仲加杰追索80万美元及利息的权利。

  法院判决

  一审:房产证发放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审理查明,1989年至1999年,张女士在五矿集团任职。1991年,张女士与仲加杰结婚,当时仲加杰是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1998年5月,五矿集团将涉诉房屋分给仲加杰居住,并与仲加杰签订《出售公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约8.58万元,房价计算使用了仲加杰和张女士的工龄优惠。仲加杰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0年,涉诉房屋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仲加杰名下,由五矿集团持有。

  1997年至1998年,仲加杰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指令广东顺德安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将应付给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的8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662万余元)货款,汇入到了香港大副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设立的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后仲加杰潜逃。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归还。2001年9月14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申请对仲加杰发布《红色通缉令》实施通缉。截止该案审理,仲加杰仍在逃。

  2012年张女士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仲加杰失踪,并代理其财产,获得西城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仲加杰购买的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质。遵循单位内部售房及领取房产证的规定,仲加杰向单位购买房改房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房产证发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仲加杰因挪用公款被通缉,张女士作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赔偿损失,亦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海淀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张女士不服上诉。

  终审:产权人归案 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该案二审期间,仲加杰归案。

  2014年11月29日,仲加杰投案自首,并被执行逮捕。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原审诉讼中,以宣告失踪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起诉并主张权利后又上诉致该院,现失踪人已经出现,仲加杰因与原单位关于涉诉房产证的返还纠纷,应该以其本人名义主张,张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五矿集团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再适格,故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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