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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少年捅死同学改判无期:就想弄死他 我14岁不偿命

 

发表时间:2016/9/26 0:26:42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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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扈强提出上诉,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重判也是一种教育挽救】

    “教育、感化、挽救”似乎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个工作准则,换句话说,人们总是把它和“从轻判罚”画上等号。但在这起案件中,或许会让你产生不一样的看法。

    此案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检察院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坚决抗诉,问及理由,检察官王飞沉思片刻,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他其实是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来给自己做个护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这样的罪行,依法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我们根据他主观恶性、罪行的大小决定如何对他进行教育和挽救。从宽是为了教育挽救,从严惩处也是为了教育和挽救他。他的罪行可以说极其严重,连犯了两个重罪。前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刚刚犯了不到5个月的时间,又故意杀人,时间这么短的情况下,这些都反映他主观恶性非常深,可改造性非常差。这两次犯罪都是因为一些小事,针对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伤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位,反映出这个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犯案前精心预谋、进行法律规定(咨询)。这些情况一综合我们就认为,两个罪判其17年,量刑明显不当。

    最终,考虑到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决定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着问题形成的复杂原因,在幼年时期,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心理健康的形成至关重要,其中涉及父母的教育,也包含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对扈强进行调查时,检察官发现,比起母亲的溺爱,其父扈一文对孩子非常严厉,做得稍有不好便非打即骂,每每犯错时,都以粗暴、专制的态度强行制止。现在看来,这样做非但不会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会导致其心理压抑和愤怒。

    扈一文不明白,自己从小就是这样被教育的,为什么自己一直相安无事,可儿子却变成了这个样子?在和扈一文的交流过程中,检察官王飞发现了一个特殊的转折点:据扈强的父亲说,扈强初中时,其实是一个学习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后来一度被同学欺负,甚至想不开吞过安眠药自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以后,他开始打架、破坏规矩,抵触一切和从前一样的性格。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这是他从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当一旦遇到特定刺激的时候,就有可能突如其来地爆发,造成一个让人无法承受的结果。扈强就是这样。

    此案的严办,既是给扈强重新树立了法律的威严,更是对其破坏的学校和社会秩序的一种修复。

    “宽容,而不纵容”,这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秉承的原则,法律所庇护的,绝不会是想钻法律空子的暴戾之徒。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立以来,共办理了48起案件,其中抗诉案件8起,占总案件量的17%。而扈强案件,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未检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诉案件,它的成功办理为日后未检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本案中除办案人员外,其余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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