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租房人应赔偿但因已付7万达成协议驳回本案请求
房主黄女士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后,王女士的父亲因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而被烧身亡。黄女士认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售价降低,于是将租客王女士诉至法院赔偿20万元“贬值费”。由于此前黄女士已经收下王女士给的7万元赔偿款,昨天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租客命丧出租房
2014年7月6日,黄女士和租户王女士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套位于石景山区的两居室租给王女士,期限一年。随后王女士带着老父亲搬进出租屋。合同到期后,王女士以自己父亲身体欠佳为由,要求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了一致。
2月6日,这套两居室发生火灾,王女士84岁的老父亲也在火灾中身亡。事后初步认定起火原因是王女士父亲卧床吸烟。
房东索赔贬值费
房主黄女士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会被称为“凶宅”。火灾后,她也去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咨询过,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为此,黄女士将租户王女士起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屋“贬值费”20万元。
昨日石景山法院对此案宣判。黄女士早早来到法庭等候宣判,而作为被告的租房人王女士没有到庭,委托律师代其出庭。记者获悉,事发后,王女士已经给了黄女士7万元现金作为赔偿。黄女士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官释法
为什么要赔贬值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女士的父瘫痪在床,有吸烟习惯,生活不能自理,王女士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于其父独处期间在其活动范围内放置香烟、打火机,在使用出租房屋期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房屋内因火灾引发的非正常死亡具有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涉诉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对房屋结构本身不构成损害,但基于一般人对死亡的恐惧和忌讳心理,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并最终影响涉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易价格。基于上述原因,租房人王女士应当就房屋的价值贬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不赔贬值费?
由于此前房主黄女士和租客王女士已就赔偿签订过协议,王女士也向黄女士支付了7万元,法院认定,黄女士在本案中的诉请已通过协议解决完毕,其在依约取得全部赔偿款项后再行主张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驳回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