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租客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法院判房东担一半责任

 

发表时间:2016/9/19 0:35:50 来源:华龙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租客洗澡煤气中毒死亡 法院判房东担一半责任

    租客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亡,房东该担责吗?去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一出租屋内,租客彭先生因煤气中毒死于出租屋内。彭先生生于1980年7月,其生前为某咨询公司职工。为了上班方便,2009年7月起,彭先生在天河区长兴路租了一间出租屋。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娥姐为该房屋所有人。事后,彭先生母亲张婆婆认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导致儿子身亡,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

    2015年3月9日,彭先生被发现死于天河区长兴路出租屋浴室内。根据民警、法医的推断,彭先生死亡时间约为3月6日(被发现之日三天前)。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于2015年3月9日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彭先生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得知儿子死讯,彭先生的母亲张婆婆认为,娥姐的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儿子煤气中毒,房东娥姐应负主要责任,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婆婆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未申报和缴纳出租屋综合税,也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且该房屋没有通风设施,娥姐提供使用的热水器不符合安全标准。上述情况导致彭先生在出租屋的浴室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过错,应对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房东娥姐则认为自己十分冤枉,娥姐辩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煤气罐并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装。另外,由于彭先生承租后更换了房屋门锁,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后便再没有进入该房屋,对热水器的情况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彭先生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曾派人前往涉案出租房进行现场勘察。经勘察确认:涉案热水器为全自动燃气热水器,机身标签显示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并载明“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热水器的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而彭先生从2009年7月份才承租涉案房屋,该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约14年,早已超过安全期限。涉案热水器上标注有“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的字样,但涉案热水器却安装在室内,所以涉案热水器存在安装不当的情形。

    娥姐作为出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结合本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和安装情况,以及死者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情形。法院认为娥姐应对彭先生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娥姐赔偿张婆婆物质性损失34万元。(周聪)

    来源:新快报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租客洗澡煤气中毒身亡如何赔偿?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更多与 租客洗澡煤气中毒身亡如何赔偿?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理科男2次成功越狱 死刑前1天发明神器被改判死缓
下一篇女子借钱用裸照作担保 钱没到账反被敲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