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日专电(记者熊琳)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故意逾期举证拖延诉讼,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程序。记者1日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案件中故意拖延诉讼的被告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徐某因买房于2011年4月向原告郑某签署借款单,约定郑某借给被告徐某人民币2300万元,借期1至2个月,利率为月息8至10个点。借款单签署后,原告之妻赵某于2011年4月将借款2300万元转付至徐某账户。后经催要,徐某始终未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中,法庭曾于2016年5月12日给被告徐某十天举证期限,后再于5月27日给徐某延长30日举证期限。在两次举证期限范围内被告不积极举证,故意拖延,并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向法院提供部分证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法院决定重新组织举证质证,并对徐某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7月29日,徐某向法院交纳罚款人民币8万元。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