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因无视法庭秩序,谩骂审判人员、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并损坏执勤设备,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20日,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吼闹谩骂扰乱法庭秩序致审理中断
2015年11月16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易某、张某、杨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开始后,作为旁听人员的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法庭纪律,随意进入法庭审判区域,在法庭内吼闹、谩骂审判人员,审判长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再次宣读法庭纪律,要求韩某遵守法庭纪律,退出审判区域,返回旁听席就坐。但韩某某拒不服从,继续在法庭内随意走动,吼闹、谩骂庭审法官。
当庭审进行到原告代理人对诉讼请求进行补充说明时,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法庭允许在旁听席上随意发言,哄闹、谩骂审判人员,且经审判长多次训诫后仍不听制止。在审判长要求法警对陈某某进行制止时,陈某某人继续在法庭内哄闹、谩骂法官,推搡抓扯前来制止的法警及法院工作人员。韩某某见状上前帮忙,并打了工作人员一耳光。在此过程中,法警左耳后部、工作人员右手无名指被抓伤。同时工作人员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被毁坏,最终因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致使法庭秩序混乱,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案件审理被迫中断。
一审宣判两女子分获一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2016年5月20日,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该案。2016年7月20日,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恣意吵闹,且不听从审判人员劝阻,侮辱谩骂法官并殴打法院工作人员,损坏执勤设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导致案件审理被迫中断,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好,决定对二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