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7日,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堡镇医院)内,一名新生儿夭折。几天后,新生儿的爷爷与该院妇产科一名医生被警方带走。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婴儿夭折是其爷爷彭某为其注射化学试剂导致。更令人惊讶的是,这支氯化钾注射液是从该院妇产科副主任周某处获得的。
昨天,记者从崇明法院获悉,6月3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周某犯故意杀人罪,男婴的爷爷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医生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爷爷向医生索要氯化钾
2015年2月起,彭某的儿媳在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的多次例行产前检查中均未检出所怀胎儿可能存有先天缺陷。直至临产前约二周,才陆续在该院及他院的超声检查中查出胎儿可能存在唇裂等问题。彭某等人就此于同年7月6日与该院妇产科进行交涉。
2015年7月15日,彭某的儿媳在该院顺利产下一男婴,目测有唇裂等问题。彭某数次至该院妇产科周某办公室讨说法,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该婴儿的治疗费用,要求周某帮助处理该名男婴。
2015年7月16日下午,在彭某的再次要求下,周医生终于同意了彭某的建议,决定采取推注氯化钾注射液的方式杀害该男婴。同年7月17日下午,彭某在该院妇产科病房内,使用周医生提供的注射器及氯化钾注射液,将氯化钾注射液推注入男婴头顶部,致男婴死亡。
案发后,爷爷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医生周某也在该医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彭某、周某进行公诉。
两被告均构成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认为,两人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两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分别以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周某系从犯为由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的男婴出生后生命体征正常、平稳,其本身并无致命的先天性疾病,仅因具有尚不确定的畸形或残疾就在出生后第三天即被两人共谋杀害,其中爷爷彭某在尚未对男婴相关缺陷进行确诊,亦未对治疗费用、效果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起意杀害该男婴,并数次要求周某提供帮助,其犯意形成较为草率,杀人意志坚决;周某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执业医师,罔顾医生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杀害新生婴儿,社会影响恶劣,故两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能被评定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彭某、周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周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鉴于周某系受彭某屡次纠缠后才产生犯意且未参与犯罪的实行阶段、而且两人已获被害男婴父母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名被告人当庭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