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地铁站内的踩踏事故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在地铁站内被踩踏受伤并不属于工伤。
去年4月20日早晨8时30分许,在深圳地铁5号线黄贝岭站,一名女乘客突然晕倒,引发人群跑动,导致12人受伤送医。俞小姐诉称,她当时正在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内突遭意外,她的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
俞小姐后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俞小姐将深圳市人社局诉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认定,重新作出新的认定。
近日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间。那么轨道交通事故,应该是列车在轨道上导致余小姐受伤方属于交通事故。由此,法院判定俞小姐的受伤发生在地铁站内,并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她的起诉。据悉,一审败诉后,俞小姐选择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