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女子婚内出轨生下情夫儿子 隐瞒丈夫4年

 

发表时间:2016/6/21 10:32:59 来源:新闻晨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离婚2年多后,31岁的小于不曾想到,自己竟然会遭受上一段婚姻带来的“二次伤害”。原来,他从前妻小朱口中意外得知,自己一直视为宝贝的4岁儿子其实并非是自己亲生的,前妻的现任丈夫小李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

    日前,在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一幕婚姻闹剧。

    女子离婚后与他人“闪婚”

    尽管与前妻已经协议离婚2年了,并且双方约定儿子的监护权归女方,但一直以来,小于对自己的“亲骨肉”还是疼爱有加,不仅定期看管孩子,还每个月提供抚养费800元。现在,突然得知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

    让人吃惊的地方还在于,前妻小朱不仅“婚内出轨”,孩子两岁时,在小于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朱和小李还私下带着宝宝做过一次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在生物学意义上,小李确实是孩子的父亲。半年之后,小朱便向小于提出了离婚,再过了2个月,小朱与小李“闪婚”。

    在得知事情真相后,小于将小朱和小李起诉至浦东法院。

    放弃房产可算作一种补偿?

    小于诉称,两被告不仅隐瞒事实真相,在离婚时还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定期轮流看管孩子,这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感情伤害,使他们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在小朱怀孕、生产期间支出的护理费、营养费15000元; 按离婚前每月6000元、离婚后每月36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支出的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借款、生日礼金等费用14000元。

    法庭上,小朱、小李辩称,小朱自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先,因而在与原告离婚时已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其中放弃的房屋价值较大,可视为是对小于的补偿,因而无需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不考虑这一情节,小于要求其赔偿的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赔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朱在与小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并生下儿子,小李在明知小朱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且小朱在明知儿子不是小于亲生的情况下,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这一行为对小于造成较大的伤害,给其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因而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小朱在离婚时可能考虑到自己的过错,所以在财产分割上作了较大让步,但其当时并未明确告知原告这一行为是对原告的精神补偿。同时,小朱在明知孩子并非原告之子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要求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伤害,理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而对其离婚时已主动放弃房产无需再作赔偿的辩解,不予采信,综合本案案情及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定赔偿额为30000元。

    小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两被告之子进行抚养,因此其支出的抚养费,两被告应予赔偿,至于离婚前的赔偿数额,根据被抚养子女的年龄大小、双方的收入情况等,酌情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赔偿; 对离婚后的抚养费,根据原告实际给付的金额及抚养情况,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赔偿为宜。考虑到小朱在离婚时已放弃了价值较大的房屋,故小于要求返还护理费、营养费等,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生日礼金等费用,由于两被告否认该事实,原告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更多与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上一篇夫妻非法借腹代孕 丈夫死后孩子终审判给妻子
下一篇男子谎称问路强奸12岁女孩 事后拍下裸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