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社会关注:男生遭同学割喉身亡 行凶者母亲闻讯猝死

 

发表时间:2016/5/8 18:02:09 来源:中国搜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5、庄河的学校命案,我儿子不是第一起,这几年经常发生。有三中的学生杀人案,有九中的学生杀人案,去年还有六高中学生跳楼案,这么多血淋淋的命案说明什么问题?这暴露出教育局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巨大漏洞,也说明他们所谓的安全教育都是在做表面文章。我儿子的死,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儿子在学校课堂上当众被杀,真是骇人听闻!他死得太冤。生物课教师应该开除吧?二十二中校长还能继续当校长吗?应该对教育局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和问责吧? 这封信,我同时寄给中央巡视组、省纪委、省市检察院,也寄给一些报社媒体,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看看能不能用我儿子的血,为儿子自己、为我们家庭讨个公道!(学生家长 吕文波)

    学校:你去问公安

    庄河市教育局综治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5月6日,就死者家长在网上爆料一事,国搜法治(law.chinaso.com)电话联系大连市庄河第二十二中学办公室,再多次拨打后,一名自称学校老师的男子接起电话:“学校领导都出去开会了,办公室都没有人,这个事你去问公安。”随后极不耐烦地挂断电话。

    9时,国搜法治(law.chinaso.com)又联系到庄河市教育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了一部该教育局综治办的办公电话,从早上9时至10时,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多次拨打该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的综治办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行凶男生被刑拘

    课间争吵继而发生撕扯

    5月6日13时,国搜法治(law.chinaso.com)辗转从多位知情者和有关部门了解到,4月28日13时许,在大连市庄河二十二中学初二学生吕某和姜某在生物课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老师立即制止。几分钟后2人又再次发生撕扯,姜某持壁纸刀将同班同学吕某颈动脉割断,在场老师立即对受伤的吕某进行施救并联系医院。

    从医院方面了解到,事发后,大连市庄河仙人洞镇医院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医生赶到学校实施救治并立即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吕某系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失血过多身死亡。姜某因涉嫌伤害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校园“命案”

    行凶者、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根据我国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在线,南宁最好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男子家中请客中途外出 10岁女儿被朋友强奸
下一篇男子手机被盗后将小偷殴打致残获刑2年半赔18万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