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 “六一”儿童节临近,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起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最高法通报的案例中,多起监护人涉嫌殴打、猥亵或强奸未成年子女,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如在一则案件中,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的村民林某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并且在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继续刀割儿子的后背和双臂。经判决,法院撤销了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该村村委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和父母是陪伴其成长必不可少的因素,法院判决中如何确定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后续又需要做什么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安置?
据了解,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针对七种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资格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法院按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
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方面要考虑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还要考虑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孩子的去向问题,尤其要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安置问题,“涉及具体案件,法院要跟基层组织、基层部门和可以承担监护人职责的人沟通落实,只有落实下来才能判决。”
此外,马东还表示,审判实践中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猥亵、伤害等案例有一定比例,如果有关部门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剥夺行为人的监护资格,同时全社会的观念也需要转变,一旦在生活中发现殴打、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该及时举报报警,“这并不是家事问题,而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