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凌晨,男子朱某到江都郭村镇一出租房内欲行窃时,被12岁男孩小乐发现。为了逃跑,他竟将小乐掐死。对于此案,本报曾进行跟踪报道。
昨天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朱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回放】
入室盗窃惊醒孩子,他竟下狠手
朱某,1992年4月出生,山西运城人;死者小乐,2003年8月出生,浙江人,父亲多年前到江都郭村镇承包农田,并在这里租房生活。2015年7月初,小乐随母亲到郭村镇和父亲团聚,平时,住在院内东侧厢房最北边的房间。
2015年7月30日凌晨,朱某来到小乐暂住地附近,翻墙进入院内,实施盗窃。当他在小乐房间翻找财物时,发出动静。小乐惊醒后起身,并质问朱某,“你是谁,你是谁……”
因担心小乐的喊叫,惊动大人,自己逃不出去,朱某遂用双手卡扼小乐颈部,并将小乐摁倒在床上,直至对方不再反抗才逃离现场,后躲入江都郭村镇村民老胡(化名)家的杂物间避雨。
当天凌晨4点30分左右,小乐的父母发现小乐死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警方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经鉴定,小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8月1日早晨,老胡夫妇在杂物间发现朱某,以为他是流浪汉,报警求助。民警将朱某带至公安机关,在核查其身份时,民警发现他在“小乐被害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勘验检查和教育讯问,朱某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
生活窘迫初犯案,当庭哭求原谅
4月25日,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某出庭受审。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致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朱某表示认罪。他称,自己在苏州打工期间,被人骗走了钱,生活窘迫,准备去泰州打工,可中途下错了车,才到达江都,事发当天凌晨,他翻入小乐家,在厨房偷吃东西后,见厨房对面的厢房没锁门,就进去准备偷点钱再走。没想到,惊醒了小乐……在最后陈述时,他声泪俱下,请求被害人家属原谅,希望法庭给他一次重新做人以及给予被害人亲属补偿的机会。
朱某的辩护人则提出,朱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朱某系因被人骗取钱财,生活所迫而进行盗窃,本无伤害小乐的预谋,经教育后真诚悔罪,建议法庭对他从宽处理。
因案情重大,法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判决】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昨天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实施盗窃,在被小乐发现后,为阻止小乐呼喊并被抓住,在明知小乐是一名孩子的情况下,紧紧掐卡其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对于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法院认为,虽然朱某系初犯、因生活所迫实施盗窃,归案后如实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但综合朱某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采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被害人家属强烈请求从严惩处等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