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符加瑞、周恒业的指认,在林地里找到挖出一具不完整的骸骨。经鉴定,该尸骨是周恒业与其妻所生之子的几率大于99.999%。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周天勇被害案告破。但周海勇的尸骨未找到,符加瑞、何进生模糊记得将其埋在一条山溪旁,公安机关在相关地点附近进行了地毯式挖掘,没发现周海勇的残骸。
残骸未找到不影响定罪
该案很快被移送至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7月1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恒业雇用被告人符加瑞杀害周天勇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恒业雇用被告人何进生、符加瑞杀害周海勇的行为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而且证言中用来证明三被告人杀周海勇的证言也均来源于三被告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进生无罪。
海南省检察院二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符加瑞、周恒业、何进生共同实施杀害周海勇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确有错误,必须依法纠正,遂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和证据后认为:被害人周海勇的尸骨未能查找到,不足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认定,在案证据可以排除对犯罪结果的合理怀疑。被告人间的供述相互印证,且周海勇在这5年内没有任何活动轨迹,可以排除其生还可能。虽被害人尸体没有找到,但不足以否定三被告人杀害周海勇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22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销被告人何进生的无罪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认定被告人符加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周恒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