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章制度》的请假规则,涂某实际请假5天,部门主管亦签名同意,故该5天假期,其中前3天请假是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涂某实际上未能得到总经理批准的假期为2天,故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故旷工连续3日予以开除的情形。
其次,作为丈夫为妻子的分娩给予护理、照顾,并请假5天,合情、合理。涂料公司应当适用“遇紧急情况未来得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用假当天12点之前通知部门领导,得到批准”的规定,予以准许,且涂某请假时已经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再补办请假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涂料公司作出解除涂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涂料公司要支付涂某赔偿金7.8万元,包括此前仲裁委确认的2000多元,共应支付8万多元。
判后,涂料公司不服上诉,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
为何企业有规定还败诉
1.涂某在当天下午将要下班时,接到电话获知妻子要分娩,作为丈夫的涂某请假回家陪护、照顾妻子,属人之常情。
2.由于妻子的分娩时间很难提前准确预知,涂某未能按照涂料公司的规定——员工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事先办好请假手续,系情有可原。
3.涂某在得知妻子要分娩的情况下,先找主管调整工作,并将工作移交给同事,主管亦签名同意其请假。涂某在找总监批假未果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总监请假,获得批准后又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涂某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请假手续,只是没有按照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完成整个请假程序。
4.在涂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涂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总监在涂某休假的次日,曾明确告知涂某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出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根据请假制度,员工请3天(包括3天)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的假期才须将请假单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该公司主张的上述告知内容亦与公司的请假制度相矛盾。
6.退一步讲,即使总监告知了涂某上述内容,在涂某经过主管和总监同意请假回家陪护妻子的情况下,涂料公司只批准已经回到老家的涂某一天假期,显然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