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徐某患病后请假在家休养,但单位却以其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徐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医疗期工资共计3万余元。
2013年5月,徐某入职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后被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徐某向公司说明病情并请假准备治疗。医院为徐某开了药,并医嘱其休息数周。徐某将诊断证明交给公司人事部门后就回家安心休养。没想到未满两周,公司便要求徐某回单位。单位领导称,徐某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请,未经过公司审批,属于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的医疗期工资,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诉请,驳回了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