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是他!”2015年12月,刘民庆被抓获归案,这桩尘封了20多年的旧案再次浮出水面。
更不可思议的是,2004年,刘民庆潜逃新疆期间还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9年刑满出狱。
争议焦点>>
物证存在缺失能否定罪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本案证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刘民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辩护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杜加升则提出了几个疑点。杜加升认为,本案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不能做为定案证据;本案没有一个直接指认被告人杀人的人证,也没有一件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物证。虽有间接证据指向被告人,但这些间接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有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不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难以排除被害人系他人所杀或因其他原因致死的可能性。
杜加升还认为,刘某乙尸体检验报告书,无法得出确定的、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的鉴定结论,且该份报告得出的分析结论也即倾向性意见认为,死者系颈部遭受外来暴力压迫窒息死亡。根据鉴定人的证言,外来暴力压迫窒息死亡是涉案尸体最有可能的死亡原因,这与刘某甲供述具有明显区别。
对此,公诉人称,证人证言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虽然鉴定意见未能得出确定性结论,但被告人刘民庆除对被害人进行了电机之外,还实施了拖拽、掩埋等行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