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欺瞒丈夫 生下他人儿子
双方离婚,男方获赔抚养费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妻子婚前与他人同居怀孕,丈夫不知,与妻子共同抚养他人的孩子多年。丈夫离婚并诉请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又是如何规定?10月10日,记者走访柳北区法院,听听法官的一些说法。
案例:2007年5月,阿刚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阿芸。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儿子小明。后来,阿刚发现,小明和自己长得不太像,而且自己也常常听到关于阿芸婚前与他人交往并同居的传闻。由于婚前交往不深,了解不够,婚后二人经常因小事吵架,致使生活极不和谐。而在小明5岁时,阿芸便带着儿子回乡下老家生活。
今年5月,阿芸向柳北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阿刚表示,经过司法鉴定,已确认小明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而结婚后,阿芸用去他十几万元,如果要离婚,阿芸必须赔偿他的损失,包括抚养小明的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许阿芸和阿刚离婚,阿芸抚养小明,阿芸赔偿阿刚抚养费5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阿芸在与阿刚结婚之前跟他人发生关系,婚后生下儿子小明,具有过错,给双方的感情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阿芸起诉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果,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对于离婚诉求给予支持。
既然小明与阿刚并不存在亲子关系,阿刚对小明并无抚养义务,且阿芸表示愿意儿子由她抚养,抚养费用全部由她承担,法院给予支持。但是,阿芸明知小明并非阿刚亲生儿子,却隐瞒、欺骗,致使阿刚抚养非亲生儿子多年,造成阿刚财产损失,应给予赔偿。而且,阿芸隐瞒真实情形,侵犯了阿刚的人格尊严权,致使其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因此,阿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阿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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