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 (记者 李婧)小尤喝药自杀后,其父母将她生前的男友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发回重审。今天该案二审开庭。
尤某、鲁某是夫妻,生育一女小尤。2007年王某与小尤相识并恋爱。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王某在家睡觉,小尤服食农药敌敌畏后进入王某家中,王某父亲发现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小尤送医救治。12月1日小尤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上,尤某、鲁某认为,小尤发生自杀的原因是王某提出分手,使其难以接受。在2007年小尤和王某已经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小尤最少两次因为意外怀孕而去堕胎。小尤曾在日记中有说过,可能因此没有生育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男友提出分手,令其难以承受。2014年10月,王某提出分手,当月的26日,小尤有了第一次自杀行为。小尤在第二次自杀时死亡。
尤某、鲁某还表示,小尤在准备农药进行自杀时通知了王某,但是王某知道这个消息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小尤自杀结果的发生,而是在当天中午13时回到家里睡觉。他们认为,侵权行为不只是单单实施侵权,也包括在负有法律义务时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这从法理上讲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基于两人的恋爱关系,王某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阻止小尤自杀。
王某认为,小尤自杀与其没有关系。对方说多次堕胎丧失生育能力,据他所知,只有一次堕胎。他认为,对于同居里说,这一情况也是正常的,与其自杀无关。“死者第一次自杀在抢救的时候,我就去看望,因为其父亲对我不太满意,为了避免事态的恶化,我就提出想缓缓,但没有提出分手,我一直在采取积极方式来做。”
王某认为,女友自杀是因为她父亲不同意他们俩结婚。“死者不能很好地处理男女感情关系,这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利,并且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自行承担后果,她明知自杀的后果而采取极端的方式,我认为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