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磊发自北京 两名未成年女生为了报复一另一名未成年女生,诱骗其出来后打人、逼其脱光衣服,对裸体拍照。这是发生在福建光泽县的一起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天(9月18日)公布了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是其中之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说,其中一起两 未成年人强制污辱未成年女学生拍裸照获刑的案例,值得引起反思。
法院: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据了解,2013年4月10日17时许,林××认为其被陈××辱骂,纠集楼××、黄某××(均为未成年女性),到光泽县某中学找该校学生陈××(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警觉躲藏,林××等人寻找未果。
当 日20时许,林××通过他人将陈××约出并带到光泽县某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与楼××先后对林××摔耳光、拉扯头发,致其鼻子流血。此后,林××叫其 “把衣服脱光”。陈××害怕,不敢反抗,将衣裤脱光,林××、与楼××及在场的另二名女学生对其围观取笑。其间楼××使用手机对陈××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 照片,尔后将照片通过手机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
当晚被害人陈××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法医鉴定,陈××的鼻部及面部的损伤为钝物伤,伤情为轻微伤。楼××与林××等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林××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楼××系初 犯,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 案发时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删除,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情节,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 适用缓刑。以强制污辱妇女罪判处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两位被告人父母均离异
“这 起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花季少女,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与痛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介绍,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楼××与林 ××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教乏力,其处在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思维叛逆,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因 而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害人陈××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明知林××等人案发当日下午已到学校欲对其报复,当晚却轻率应约外出,身处险境后亦不懂呼救、逃跑。
柴建国说,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为人父母者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不仅应当保障孩子的物质需要,亦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加强人生观的正确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学校亦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尤其女学生应当懂得自尊自爱与尊重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