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诊断为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陈某后向警方供述,他精神挺正常的,第一次做鉴定时的表现是装出来的。据悉,他曾向辩护人表示,自己想正确面对此事,不想再逃避,因此坦白实情。
法院对罪犯限制减刑
受审时,陈某认可指控。其指定辩护人认为,陈某具有人格障碍,案发前喝下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烈酒,导致其自控能力明显下降;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母亲高女士对儿子表示谅解。记者了解到,高女士开庭时没有到庭,而是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
法院认为,陈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母亲对其表示谅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同时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