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南宁律师] 丈夫与妻子离婚被要求提供正常人证明

 

发表时间:2015/8/4 12:14:35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协议离婚要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7月30日,家住长安区的张先生和妻子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我们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都写好了。后来工作人员分别把我们叫进去约谈,了解情况。在这过程中,工作人员询问我妻子我以前有没有患过精神病,我妻子就如实说了,但她又表示,这事情已经过去30年了,这30年来我也一直都没有再犯病,恢复成一个正常人的状态了。但工作人员当时说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了。”张先生说,“随后工作人员也向我了解情况,我也如实陈述了,但工作人员表示,像我这种情况,必须有相关证明方能办理协议离婚,否则就不能办理。”

    张先生介绍,他年约23岁时,曾经到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上咨询过一次,当时医生给他做了检查后,开了一些药让他回家吃。“当时也没有住院,回家吃完了药。后来我一直都没有任何异常,并且在一家学校担任任课老师,还担任过班主任,我就是一个正常人。没想到现在要协议离婚,工作人员说必须要开一个证明,证明我是正常人。可这个证明上哪里去开呢?”

    经过测试最终拿到“正常人”证明

    张先生一开始对此感到很无奈,他说:“我今年5月份还和单位同事一起到西安市一家医院体检,脑电波也完全正常,这都不能证明我是个正常人吗?”

    经过张先生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要有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证明才可以,因此他又来到了30年前咨询过的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为他开一个“正常人”证明。

    但是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表示,他们只针对“有问题”的进行治疗,张先生要求开具“正常人”证明的要求无法满足。张先生随后向工作人员解释了自己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在为张先生做必要的精神状况评估测试后,才能出具证明。张先生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

    7月31日下午3点多,张先生做完所有检测后,将检测报告和证明拿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终于顺利办理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处: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8月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了解到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解决治愈精神病的难题,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就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如何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南宁知名离婚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如何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南宁知名离婚律师,南宁大成律师,南宁优秀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上一篇男子含冤坐牢17年获赔160万 青年变中年错失人生好时光
下一篇空巢父亲自愿赠人房产 儿子起诉索回被驳回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