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7月24日电 (记者谭元斌) 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5年1月5日12时许,宣恩县某中学教师梁某某在上课时,因怀疑学生董某某偷拿了其他学生的饭卡,便让其蹲在讲台旁写检讨。由于董某某未写偷饭卡的内容,梁某某遂用右脚踢向董某某,踢到其左腹部,致其脾脏破裂。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2级,残疾等级为6级残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开庭时,公诉人建议法院对梁某某从轻判处,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