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7月22日电 (记者 李丽静)7月21日,河南省清丰县法院院长石文英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将亲生的第三个孩子以10万元出售的刘越山夫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越山、吕红玉未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月16日,吕红玉生下两人的第3个孩子,系男婴。两人考虑男婴出生后扶养困难,在刘越山的提议下,决定送给他人扶养。同年3月,两人以10万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他人。
法院认为,刘越山夫妇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抚养费的巨额钱财将亲生儿子交由他人扶养,系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已犯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刘越山系主犯,吕红玉系从犯。判处刘越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吕红玉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